今日起,这些市场监管新规将影响你我生活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正式施行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
新修订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发布,对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提出了新的要求。《办法》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有关规定,将承诺达标合格证列为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的有效凭证之一。《办法》针对群众反映“生鲜灯”误导消费者问题,增加对销售场所照明等设施的设置和使用要求;明确鲜切果蔬等即食食用农产品应做好食品安全防护,防止交叉污染。此外,结合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以个体散户为主的突出特点,按照“警示为主,拒不改正再处罚”的基本原则设置法律责任,将部分条款的罚款起点适度下调。
《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正式施行
总局令第78号《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
《办法》明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有关要求,调整有关许可事项为报告事项,简化食品经营许可程序,压缩食品经营许可办理时限,推进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信息化建设。《办法》调整细化食品经营类别及项目,调整食品经营主体业态标注,调整食品经营许可条件。《办法》科学细化食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的法律责任,设定仅销售预包装食品违法行为法律责任,强化柔性执法手段使用。
《办法》聚焦企业反映的堵点难点问题,对拍黄瓜、泡茶等简单食品制售行为,作出了简化许可的规定。明确食品经营者从事解冻、简单加热、冲调、组合、摆盘、洗切等食品安全风险较低的简单制售的,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保证食品安全的前提下,可以适当简化设备设施、专门区域等审查内容。
《牙膏监督管理办法》正式施行
总局令第71号《牙膏监督管理办法》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
《办法》进一步贯彻落实《条例》规定,规范牙膏生产经营活动,加强牙膏监督管理,保证牙膏质量安全,保障消费者健康,促进牙膏产业健康发展。《办法》明确牙膏定义,规定牙膏实行备案管理,明确牙膏备案人对牙膏的质量安全和功效宣称负责;牙膏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加强管理,诚信自律,保证牙膏产品质量安全。
随后《关于贯彻落实牙膏监管法规和简化已上市牙膏备案资料要求等有关事宜的公告》(2023年第124号)进一步明确了,儿童牙膏应当在销售包装展示面标注儿童牙膏标志,儿童牙膏标志的图案应当符合《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儿童化妆品标志的公告》(2021年 第143号)要求,其中标志的文字部分由“儿童化妆品”替换为“儿童牙膏”。
新生产出厂的叉车的新要求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实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规程》有关事项的意见》(市监特设发〔2022〕87号)要求,新版规程进一步明确了工厂厂区、旅游景区和游乐场所的界定范围,在上述“三区”内使用的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下简称场车),应当严格按照新版规程的要求进行监管。
自2023年12月1日起,新生产出厂的叉车必须按照新版规程的要求安装安全监控装置。检验机构实施定期(首次)检验时,检验项目应当包含安全监控装置检查。同时,鼓励制造单位积极推动产品升级,提前安装安全监控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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